## 宠律明镜
## AI宠物法律顾问,智能解析养宠法规,纠纷调解有据可依。
## 律镜悬宠·讼息萌安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AI可自动提醒用户登记时限、所需材料及线上办理通道第三十条第二款
"携带犬只出户,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
——AI可解析各地犬绳长度、禁入场所等细则(如北京规定犬绳≤1.5米)
第三十一条
"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弃养。因故确需弃养的,应当将犬只交由符合规定的收容救助机构。"
——AI可生成合规弃养流程指引,避免法律纠纷第三十二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AI可计算赔偿标准(参照《民法典》第1245条),提供调解话术库
第七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AI需内置各地差异化规定(如深圳禁养烈性犬目录vs上海需植入电子标识)
第九条
"国家鼓励、支持动物防疫信息化建设,推进动物防疫数据互联共享。"
——支持AI系统对接政府养犬管理数据库(如免疫登记信息核验)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动物防疫宣传教育。"
——AI可成为官方普法载体(如推送《动物防疫法》动画解读)
项目功能 | 对应法条 | 政策红利切入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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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登记智能提醒 | 第三十条 | 对接地方政府"一站式"养犬服务平台 |
遛狗纠纷调解依据 | 第三十条第二款 | 纳入社区矛盾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
弃养法律流程生成 | 第三十一条 | 联合动物保护组织建立合规转交流程 |
伤人赔偿计算器 | 第三十二条+民法典1245条 | 司法所人民调解数字化工具采购 |
地方法规差异提示 | 第七十三条 | 参与地方立法配套解读工具开发 |
数据对接:
依据第九条,申请与农业农村部"全国犬只免疫登记系统"数据接口
试点合作:
选取执行第三十条较严格的城市(如杭州)共同开发"智能养犬年检提醒"
政府购买服务:
基于第十一条,申报"动物防疫数字化宣传项目"
"本项目是宠物经济与法律科技交叉领域的创新应用,属于人工智能技术在垂直行业法律服务中的深度实践。项目填补了宠物主法律需求与专业服务之间的智能化空白,既具备法律科技的专业性,又包含宠物经济的行业特性,形成了独特的'宠物+法律+AI'三维定位。"
创新方向:垂直领域智能顾问系统
战略定位:成为宠物经济时代的基础法律设施,通过AI实现专业服务的普惠化。项目具备"垂直领域专业化+服务模式标准化+商业边际化"三重优势,建议重点投入政府合作与数据资产积累。
需求阶段
宠物法律服务痛点分析与解决方案
核心建议:建立"预防-调解-执行"全流程服务体系,重点解决法律认知和服务可及性问题。
AI宠物法律顾问门诊服务需求分析报告
关键结论:AI智能体可替代全科医生完成89%的基础法律服务,建议采用"AI前台+专家后台"的服务模式,在保证专业性的同时实现服务普惠化。重点突破方言识别、情感计算等技术难点,建立法律AI服务的行业标准。